e. “輕放”、“防潮”、“防雨”等標記;
f. 收貨單位名稱和地址(到站)。
6.3 貯存
產(chǎn)品應存放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倉庫內(nèi)。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yè)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yè)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瓦斯防治及設備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負責起草和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范瑞珍、付肇平、曹道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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