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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信用證的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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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分析了“議付信用證”,認為該類信用證中開證行向指定銀行作出了到期前給付對價的明確授權,因此也就賦予了指定銀行獲得償付的權利,即使議付后在到期日之前發(fā)生欺詐。 5、法官最后得出結(jié)論:在一份保兌信用證中,開證行對保兌行作出的基本授權是:到期付款。開證行相應的償付責任是:到期償付。如果在到期前確定發(fā)生欺詐,那么保兌行則不再承擔付款責任,開證行亦不承擔償付責任。英國上訴法庭判決如下:不可撤消延期付款信用證的開證行,可以受益人欺詐為由拒絕對保兌行償付;盡管在欺詐發(fā)現(xiàn)之前保兌行已接受了單據(jù)并對受益人進行了付款,開證行仍然有權采取拒付行動。 三、判例評析 本案判決在信用證業(yè)務領域掀起軒然大波,無論是開立、保兌信用證的銀行,還是以延期付款方式進行貿(mào)易融資業(yè)務的銀行,對這一判決都十分關注,因為這一判決會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nèi)對信用證業(yè)務及其衍生的福費廷融資市場產(chǎn)生重要影響。 1、根據(jù)英國法官的判決,對于延期付款信用證,提供融資的銀行不具有在信用證下從開證行獲得直接的、獨立的付款承諾的權利。在此類信用證中,融資行的權利實質(zhì)上產(chǎn)生于受益人的權利讓渡。因此,開證行對受益人的請求或抗辯會影響到該權利的行使。從BAYFERN案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延期付款信用證下,如受益人實施欺詐,因一般無法從受益人那里再追回款項,融資銀行將很可能是受到損失的一方。正因為銀行在對此類信用證辦理融資時必須承擔在信用證交易中受益人欺詐的風險,因此,保兌銀行在考慮對延期付款信用證做融資時,應該仔細審查自己的風險控制政策。但反過來看,由于法官的判決有利于開證行,將使開證行在遠期業(yè)務中更傾向于開立延期付款信用證。 相反,正如法官所言,在議付信用證下,被指定銀行(在自由議付信用證中,被指定銀行可以是任何一家銀行)是被開證行授權議付信用證下單據(jù)及/或匯票的銀行。因此,開證行的付款承諾就不僅是針對信用證的受益人,還針對信用證下單據(jù)及/或匯票的任何善意持有者。這就表明在獲得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如議付行并不知悉受益人欺詐,且已對信用證下單據(jù)支付了對價,只要提交的單據(jù)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它就有權從開證行那里獲得償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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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延期|付款|信用證|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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