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價關稅(Variable Import Levies)當某種商品的進口價格低于國內價格時,為保護國內生產和國內市場,按兩者間價格差額征收的進口關稅。如:歐洲共同體為推行農業(yè)保護政策,一直對非成員國谷物進口征收差價關稅。為建立農產品統(tǒng)一市場、統(tǒng)一價格,還對成員國相互谷物貿易征收一種差價關稅,以消除成員國之間谷物差價。這是實行共同農業(yè)政策的過渡措施,已于1968年停止征收。
產品對產品減稅方式(Product by Product Reduction of Tariff)是傳統(tǒng)的關稅減讓談判中的減稅方法。通常對選擇出的產品,先由該項產品的主要供應國提出關稅減讓要求,與進口國在雙邊基礎上進行討價還價的談判,達成雙邊協(xié)議。然后,這一成對當事國對該項產品達成的雙邊關稅減讓協(xié)議的結果,通過最惠國條款實施于所有關貿總協(xié)定締約國。通過這種傳統(tǒng)的關稅減讓談判方法,締約各國不僅從它所直接參加的雙邊談判中獲得直接利益,還可以從其他成對的談判國之間達成的減讓中獲得間接利益。締約各國不僅通過最惠國條款獲得間接利益,還可以通過擴大貿易給其他締約各國的經濟帶來進一步繁榮。締約各國在提供減讓時,只有在權衡了減讓可能帶來的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后,才能作出與本國經濟利益相適應的關稅減讓。在這次烏拉圭回合的關稅談判中,多邊貿易談判關稅組在1990年1月30日達成了一項協(xié)議,允許參加國自行決定采用何種方法來談判關稅減讓。美國一直堅持要采用“產品對產品”的討價還價方法來進行關稅談判,以便利用其貿易實力向貿易對手要求雙邊互惠的減讓,又不讓別的國家作“免費搭車者”。
出口稅(Export Duty)關稅的一種。出口國海關對輸往國外的商品和物品征收的關稅。由于征收這種稅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競爭能力,不利于擴大出口,故目前較少征收。只是對在世界市場上已具有壟斷地位的商品和國內供不應求的原料品,酌量征收。另外,在某此發(fā)展中國家,出于增加財政收入的考慮,也對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稅,但有逐漸減少的趨勢。拉丁美洲的大多數國家征收1-5%的出口稅,亞洲,非洲,發(fā)展中國家也有征收出口稅的。
出口退稅(Export Rebates)國家運用財政手段獎勵出口生產,增強出口競爭能力的一種措施。凡某些部件或制成品的出口,如果它已繳納了所用進口原料的進口稅和國內稅,以致加大了生產成本,可以退還全額或部份稅款。有些國家規(guī)定了產品在本國增值要達到一定比例以上才能享受出口退稅。還有些國家規(guī)定退稅期限,逾期無效。對于未經國內加工生產的進口貨物的再出口,則不予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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