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9 邊坡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14 章的規(guī)定外,尚應論述下列內(nèi)容:
1 邊坡的工程地質條件和巖土工程計算參數(shù);
2 分析邊坡和建在坡頂/坡上建筑物的穩(wěn)定性,對坡下建筑物的影響;
3 提出最優(yōu)坡形和坡角的建議;
4 提出不穩(wěn)定邊坡整治措施和監(jiān)測方案的建議。
4.8 基坑工程
4.8.1 本節(jié)主要適用于土質基坑的勘察。對巖質基坑,應根據(jù)場地的地質構造/巖體特征、風化情況、基坑開挖深度等,按當?shù)貥藴驶虍數(shù)亟?jīng)驗進行勘察。
4.8.2 需進行基坑設計的工程,勘察時應包括基坑工程勘察的內(nèi)容。在初步勘察階段,應根據(jù)巖土工程條件,初步判定開挖可能發(fā)生的問題和需要采取的支護措施;在詳細勘察階段,應針對基坑工程設計的要求進行勘察;在施工階段,必要時尚應進行補充勘察。
4.8.3 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圍和深度應根據(jù)場地條件和設計要求確定?辈焐疃纫藶殚_挖深度的2~3 倍,在此深度內(nèi)遇到堅硬粘性土、碎石土和巖層,可根據(jù)巖土類別和支護設計要求減少深度?辈斓钠矫娣秶顺鲩_挖邊界外開挖深度的2~3 倍。在深厚軟土區(qū),勘察深度和范圍尚應適當擴大。在開挖邊界外,勘察手段以調查研究、搜集已有資料為主,復雜場地和斜坡場地應布置適量的勘探點。
4.8.4 在受基坑開挖影響和可能設置支護結構的范圍內(nèi),應查明巖土分布,分層提供支護設計所需的抗剪強度指標。土的抗剪強度試驗方法,應與基坑工程設計要求一致,符合設計采用的標準,并應在勘察報告中說明。
4.8.5 當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在基坑開挖過程中需要對地下水進行治理(降水或隔滲)時,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4.8.6 當基坑開挖可能產(chǎn)生流砂、流土、管涌等滲透性破壞時,應有針對性地進行勘察,分析評價其產(chǎn)生的可能性及對工程的影響。當基坑開挖過程中有滲流時,地下水的滲流作用宜通過滲流計算確定。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