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k理的要求。
1.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報;
2.申請登記書的填寫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附件齊全,提交的申請登記資料符合要求;
3.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日6個月內,沒有受到被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4.申請人履行了法定義務;
5.申請保留的:申請保留次數未超過3次;不屬于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因技術條件暫時難以利用等需延期開采的情況。
三、審查及辦理
。ㄒ唬⿲彶椋号c辦理要求一致。
。ǘ┺k理: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通知探礦權申請人。
準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規(guī)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并依照規(guī)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探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相關法律責任
勘查許可證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每次延續(xù)時間不得超過2年。探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的,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
五、其他相關事項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停止相應區(qū)塊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申請保留探礦權。但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術條件暫時難以利用等情況,需要延期開采的除外。
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2次,每次不得超過2年;保留探礦權的范圍為可供開采的礦體范圍。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間或者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保留期屆滿,勘查許可證應當予以注銷。
六、收費標準及依據
1.登記費100元(地發(fā)[1987]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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