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裝船時,承運人應按水路滾裝運單記載事項對運輸單元的表面狀況進行驗收。對實際狀況與水路滾裝運單不符的,應責成托運人補辦托運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由于承運人的過失造成運輸單元滅失、損壞的,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屬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車輛及車載貨物的潛在缺陷或自然屬性; (三)托運人及其雇傭人員的過錯; (四)其他非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損失。 第五章港口經(jīng)營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運輸單元進港時,港口經(jīng)營人應按水路滾裝運單對其表面狀況進行驗收,對實際狀況與水路滾裝運單記載不符的,應責成托運人按規(guī)定辦理托運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港口經(jīng)營人應提供適合滾裝運輸船舶靠泊、裝卸的泊位或相應設施。 第二十九條港區(qū)道路、交通設施、標志標線應齊全和清晰,燈光照明良好。 第三十條港口經(jīng)營人與承運人在裝船或卸船時,應對運輸單元進行交接,并在交接清單上簽章。 第三十一條由于港口經(jīng)營人的過失造成運輸單元滅失、損壞的,港口經(jīng)營人應負賠償責任。但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車輛及車載貨物的潛在缺陷和自然屬性; (三)司機未按港口經(jīng)營人指定的行車路線行駛或停放地點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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