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零擔貨物受理和零擔貨運站經營的業(yè)戶,應在受理場所公布零擔貨運線路、站點、里程、班期表。 第二十三條經營零擔貨運的業(yè)戶要按要求填報零擔貨物運輸統(tǒng)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零擔貨物受理、倉儲、裝卸、起運、中轉、到達、交付等環(huán)節(jié),要嚴格履行交接制度,分清責任。 第五章監(jiān)督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運管機關對零擔貨運經營業(yè)戶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業(yè)戶實行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年審合格,加蓋合格章。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由運管機關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1.未取得《許可證》或持過期無效《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處以1000元罰款。 2.未攜帶《道路運輸證》或無零擔貨運線路牌、無運單的,處以100元至200元罰款。 3.未經批準超越經營范圍,擅自改變經營項目的,經營資格不合格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違反道路運輸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按《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guī)定》處罰。 處罰應按《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辦理,限期執(zhí)行。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運管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運管機關的上一級運管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運管機關應在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或接到復議決定之日15天內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運管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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