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1)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2)機電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破材料庫、保健立站、候車室、信號站等;
。3)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皮帶運輸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
。4)主要巷道的交叉點(不包括回風巷道)和采區(qū)車場;
。5)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2、 礦燈的管理和使用
。1)每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2)每盞礦燈都應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3)礦燈應完好,如果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嚴禁發(fā)出。發(fā)生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xù)正常使用11h;
。4)礦燈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并應備有滅火器材;
。5)礦燈必須備有裝液用的保安用具、護目鏡、口罩、橡膠圍裙及中和電液用的溶液。
3、井下通訊
(1)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主要機電硐室、保健站和采掘工作面,都應安裝電話;
。2)并下主要水泵房、變電所和地面通風機房的電話,應同地面中央交換臺或礦調度室有直接聯系;
。3)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