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yè)中外籍、華僑、港澳臺職工依法納稅后的人民幣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二條 按照規(guī)定應當以外幣支付的股息,依法納稅后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三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匯出境外時,持證明材料和收費清單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四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匯出境外時,持工商登記證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和出售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五條 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出境時未用完的人民幣,可以憑本人護照、原兌換水單(有效期為6個月)兌回外匯,攜出境外! 第三章 資本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二十六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應當在經營外匯業(yè)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二十七條 境內機構下列范圍內的外匯,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結匯: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二)境外借款及發(fā)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 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yè)借入的國際商業(yè)貸款不得結匯! 第二十八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除本規(guī)定第十條限定的數額外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的還本通知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三十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下列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償還外債本金,持《外債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還本通知單; (二)對外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核發(fā)的《外匯擔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通知; (三)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投資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yè)的中方投資者經批準需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金,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持董事會決議,經外匯局核準后,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持外匯局核發(fā)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匯資本金在境內投資及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持外匯局核準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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