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價格的避稅籌劃案例
我們知道,在稅率固定的情況下,完稅價格的大小,直接關系到納稅人關稅負擔的多少。對于進出口貨物和物品如果能制定或獲取合理的、較低的完稅價格,并且是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即通過避稅方式,達到不多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將直接影響到企業(yè)的投資決策和市場營銷戰(zhàn)略。因此說能否進行完稅價格避稅籌劃對一個外向型企業(yè)而言,對一個對于國際市場依賴程度很大的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商業(yè)利益。下面將分別就進口貨物和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做出相應的避稅籌劃。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避稅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9條規(guī)定: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這是我國海關估價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所規(guī)定的定義。依據成交價格所作的規(guī)定,我國對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海關審查可確定的完稅價格;二是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因此我們同樣要分別就這兩種情況進行避稅籌劃。
(一)審定成交價格法。該方法是指進口商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價格,如果經海關審定認為符合"成交價格的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就可以此作為計算完稅價格的依據,然后經海關對貨價費用和運、保、雜等項費用進行必要的調整后,即可確定其完稅價格。這種審定成交價格法是我國以及其他各國海關在實際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關估價方法。我國進口貨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故在審定成交價格下,如何縮小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而又能為海關審定認可為"正常成交價格"就成為避稅的關鍵所在。
而成交價格實際上是指進口貨運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而向賣方實際支付的或應當支付的價格。該成交價格的核心內容是貨物本身的價格(即不包括運、保、雜費的貨物價格)。該價格除包括貨物的生產、銷售等成本費用外,還包括買方在成交價格之外另行向賣方支付的傭金。由此看來,要想達到避稅的目的,我們要選擇同類產品中,成交價格比較低的、運輸、雜項費用相對小的貨物進口,方能降低完稅價格。舉例來說,如果您是一家鋼鐵公司的老板,您的鋼廠急需進口一批鐵礦石,在可供選擇的進貨渠道中有兩家:一是澳大利亞,一是加拿大。如果進口需求為10萬噸,從澳大利亞進口優(yōu)質高品位鐵礦石,其價格為20美元一噸,運費10萬美元;若從加拿大進口較低品位的鐵礦石,價格為19美元一噸,但由于其航程為從澳洲進口的兩倍,又經過巴拿馬運河,故運費及雜項費用高達25萬美元,且其他費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種情況下,您作為老板應選擇何種進貨渠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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