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2 在機場附近選微波站時,站址距機場距離和微波塔高度必須符合航空部門 關于保護機場凈空的規(guī)定。
4.2 水、電、路、聯絡電話
4.2.1 有人值守微波站應有水源,其水量應滿足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的要求,水質 標準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無人值守微波站在水源困難的地方不設供水系統(tǒng)。
4.2.2 微波站如果采用交流供電專用線供電,專用線上不準加掛其他供電負荷。處 于發(fā)電廠、變電所內微波站的交流供電,由廠、所用電系統(tǒng)供給,處于調度所內 微波站的交流供電,由調度所所用電供給。
4.2.3 微波站應有道路與公路網相連接,與公路網連接的道路按4級單行公路標準 建設。對于地處山上修建公路甚為困難的微波站可從公路網修建鄉(xiāng)村簡易公路至 山下、山下至山上之間可修建梯級人行小道。
4.2.4 有人值守微波站宜有1路對外聯絡電話。聯絡電話的聯接點可設在附近郵電 局或當地供電管理部門。
無人值守微波站不設對外聯絡電話。
4.3 總平面布置
4.3.1 微波站內各建筑物的布置在滿足生產、安全防火、衛(wèi)生和施工等要求條件 下,應力求緊湊。
4.3.2 布置微波機房應考慮風向和朝向。
4.3.3 微波站應修建道路及回車場地。
4.3.4 對于設置油機發(fā)電機組的微波站,儲油容器的設置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 范的有關規(guī)定。
4.3.5 獨立設置的微波站四周應設置圍墻,圍墻高度為2.2~2.5m。微波站的大 門一般采用輕型鐵門。
4.3.6 在不影響電波傳播的情況下微波站庭院內應適當考慮綠化。
4.3.7 微波天線塔與微波機室應盡量靠近。
4.4 機 房 建 筑
4.4.1 微波站生產用房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無人值守微波站盡量減少生產用房, 做到一房多用,生產用房一般分主要生產用房和輔助生產用房,劃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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