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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層氣和煤炭礦業(yè)權重疊區(qū)爭議解決辦法(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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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xié)議書自當事人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 對調解協(xié)議書,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以共同申請公證機關公證,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 第十九條 經調解無法達成協(xié)議,或者當事人要求終止調解的,應當終止調解,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四章 行政裁決 第二十條 當事人因自主協(xié)商未達成協(xié)議、參加行政調解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可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裁決。 當事人申請行政裁決時,提交的申請資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礦業(yè)權設立及重疊區(qū)基本情況; 。ǘ┊斒氯俗灾鲄f(xié)商情況; 。ㄈ┮褏f(xié)商一致的事項; 。ㄋ模┐嬖诘闹饕獱幾h; 。ㄎ澹┬姓脹Q的具體請求、事實及理由; 。┢渌枰f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對當事人的行政裁決申請,省國土資源廳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分別處理。 省國土資源廳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或者電子文檔發(fā)送被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省國土資源廳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副本發(fā)送申請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到省國土資源廳查閱、復制、摘抄案卷材料。 第二十三條 審理行政裁決案件,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人指定承辦機構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 行政裁決案件應當公開審理,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 行政裁決案件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 承辦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jù)。 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承辦人員可以先行調解。在先行調解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達成協(xié)議的,按本辦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辦理。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決。 第二十四條 實施行政裁決應當落實國務院及國土資源部、省政府有關規(guī)定和產業(yè)政策,遵循“先采氣、后采煤”“采煤采氣一體化”“采氣采煤相互兼顧”的原則,促進重疊區(qū)煤層氣和煤炭資源有序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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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山西省煤層氣|煤炭礦業(yè)權|重疊區(qū)爭議|解決辦法(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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