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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信用證的介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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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開證申請人(基礎交易合同的債務人)向開證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出備用信用證。 繼而,開證人嚴格審核開證申請人的資信能力、財務狀況、交易項目的可行性與效益等重要事項,若同意受理,即開出備用信用證,并通過通知行將該備用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基礎交易合同的債權人)。 再者,若開證申請人按基礎交易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開證人不必因開出備用信用證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其擔保責任于信用證有效期滿而解除;若開證申請人未能履約,備用信用證將發(fā)揮其支付擔保功能。在后一種情形下,受益人可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提交匯票、申請人違約證明和索賠文件等,向開證人索賠。 再次,開證人審核并確認相關索賠文件符合備用信用證規(guī)定后,必須無條件地向受益人付款,履行其擔保義務。最后,開證人對外付款后,向開證申請人索償墊付的款項,后者有義務予以償還。 二、備用信用證的適用領域 根據(jù)備用信用證的應用實踐,《ISP98》將其劃分為履約備用信用證、預付款備用信用證、招標/投標備用信用證、對開備用信用證、融資備用信用證、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保險備用信用證、商業(yè)備用信用證等8種類型,總結了備用信用證的基本功能和適用領域。 1.國際擔保 資信擔保(或“人”的擔保)之所以在國際商務中廣為應用,是因為當事人不僅可將其用作商務支付的保證手段,還可將其作為制裁違約方、保護違約受害方,進而最終促成合約履行的法律手段。作為一種具有雙重性質(zhì)的金融工具,備用信用證在國際工程承包、BOT項目、補償貿(mào)易、加工貿(mào)易、國際信貸、融資租賃、保險與再保險等國際經(jīng)濟活動中廣泛應用,只要基礎交易中的債權人認為商業(yè)合約對債務人的約束尚不夠安全,即可要求債務人向一家銀行申請開出以其(債權人)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用以規(guī)避風險,確保債權實現(xià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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