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航方班機如因氣候、機械及其他原因,在航程中途停留,不能繼續(xù)飛行時,應由停留站航方負責續(xù)運郵件;如交陸運可較早到達,可由停留站郵方提取改發(fā)陸運;如因飛機不能在經停站降落,而將郵件帶到他地時,應由回程航班運交原寄達地郵方,該項帶過郵件如交降落地郵方轉發(fā)陸運可較早到達時,亦可由當?shù)剜]方提取改發(fā)陸運,其運費一律按郵方所交總路單核算,互不扣除或補交。航方國際航班如將郵件誤卸在路單上指定卸運航站以外的其他航站,郵方仍按指定航站支付運費,因航方誤卸而造成郵方多付的運費,由航方負責補償。 航方除因氣候、機械及其他特殊情況外,不得無故在中途卸下郵件。 (二十八)航方對承運的各類郵件,應負責嚴密保管,嚴禁任意堆放。在裝卸時,要做到輕拿輕放,不得拖、摔,也不得用郵件、郵袋襯墊其他貨物。 (二十九)為保障郵件安全,各地航郵雙方均應選擇責任心強、熟悉業(yè)務的人員,負責郵件保管工作。航方工作人員若需要學習和了解有關航運的郵政業(yè)務時,郵方盡量滿足。郵方若需要了解郵件實際發(fā)運班機和起落時刻時航方應予提供。 (三十)郵方因封發(fā)、轉運處理郵件等需要,在機場設置機構,要求撥給房屋時,航方應根據(jù)機場具體情況,盡量設法提供,所需費用由郵方負擔。若機場新建、擴建時,應將郵件處理場地納入規(guī)劃,同步建設。所需費用由郵方負擔。 (三十一)由于郵件運輸需要,郵方可以指定外航班機承運出口或經轉國際郵件,航方應負責辦理相關郵件的交接。由外航班機承運的進口和經轉郵件,航方亦應負責轉交郵方。 (三十二)航空郵件原則上交民航運輸。當民航運輸郵件時限較慢、有的航站運力緊張,確實不能承運時,航方應盡早通告郵方,郵方可以自行利用其他運輸方式,以確保航空郵件的運輸速度。 (三十三)本規(guī)定的修改和解釋權屬于中國民用航空局和郵電部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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