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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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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對船舶的監(jiān)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記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進行登記: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yè)所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yè)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該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務船舶和事業(yè)法人的船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jiān)督機構認為應當?shù)怯浀钠渌。軍事船舶、漁業(yè)船舶和體育運坳船艇的登記依照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船舶經(jīng)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 第四條船舶不得具有雙重國籍。凡有外國登記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銷原登記國國籍的,不得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五條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由二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個人共有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條船舶抵押權、光船租賃權的設定、轉移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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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船舶|登記|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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