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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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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足以證明其所有權取得的文件。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第三章船舶國籍 第十五條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國籍,除應當交驗依照本條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外,還應當按照船舶航區(qū)相應交驗下列文件: (一)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應當根據(jù)船舶的種類交驗法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fā)的下列有效船舶技術證書:1、國際噸位丈量證書; 2、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 3、貨船構造安全證書; 4、貨船設備安全證書; 5、乘客定額證書; 6、客船安全證書; 7、貨船無線電報安全證書; 8、國際防止油污證書; 9、船舶航行安全證書; 10、其他有關技術證書。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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